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2017-11-14 100
核心提示: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真正让企业轻装上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真正让企业“轻装上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快全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企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总部经济和上市企业
县政府已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试行)》 (固政文〔2016〕91号)和《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意 见》(固政文〔2016〕324号),产业集聚区遵照执行。
二、关于创新、高新、技改、出口企业
(一)对获批的省级独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批的企业内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双创基地等),县财政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2016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省科技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除享受省定和县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级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获得新增专利的企业,根据专利部门提供的授予文件,发明专利1个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1个奖励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1个奖励1万元。
(四)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以纳入工信部门技术改造库的项目为准),根据工信、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企业技改相关材料,对为实施企业技改项目购置设备、研发投入等取得税票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满500 万元的,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对自营出口工业企业,根据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财政奖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通过招商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2017年度以前产生的应缴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补缴税额和补缴期限,采取“即缴即奖”方式予以奖补。已全部缴纳和2017年12月31日前补缴齐的企业,按实际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以下同)全部予以奖补;2018年6月30日前补缴齐的企业,按实际缴纳额的80%予以奖补。截至2018年6月30日未完成缴纳的企业不享受奖补政策,并由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予以查处。
2、对201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参考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数额,给予以下奖补: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满100 万元的,按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40%给予奖补;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满30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60%给予奖补;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80%给予奖补。
(二)新增财力
对通过招商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并依法依规纳税的工业企业,根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给地方政府新增财力情况,给予以下奖补:每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前三年奖补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40%,第四、 第五年分别奖补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企业每年纳税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前三年奖补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四、第五年分别奖补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30%。第五年后,每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纳税额达到5万元/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补;第十年后不再享受奖补政策。
企业引进的高管、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个人,5年后不再奖励。
四、物流费用奖补

对有物流费用产生的集聚区工业企业,运费发票金额经管委会审核后,根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情况,给予以下奖补;对年纳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物流费用额的3%给予奖补;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的企业,按年度物流费用额的5%给予奖补;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物流费用额的10%给予奖补;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物流费用额的15%给予奖补;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物流费用额的20%给予奖补。每个工业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两个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企业及其他非工业企业不享受以 上物流费用奖补政策。
五、补充说明
(一)已享受县政府之前出台的产业集聚区企业优惠政策以及按县政府、两个产业集聚区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合同约定享 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两个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县财政根据集聚区内企业缴纳的税收等情况,将奖补款拨付到集聚区,用于兑付优惠政策。
(四)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额超过3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五)对企业弄虚作假,故意套取、骗取奖励资金或涉税 违规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固始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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