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银监发〔2014〕36号
政策主要内容:1.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2.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3.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4.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河南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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